(2015)曲执字第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某与刘某离婚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执字第32-1号申请执行人陈某,农民。被执行人刘某,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陈某与被执行人刘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2014)曲民初字第55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第(6)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2014)曲民初字第55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田秀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