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清英法民二初字第4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李堂带与英德市盛世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佳希抵押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英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堂带,英德市盛世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佳希

案由

抵押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英法民二初字第466号原告:李堂带,女,汉族,英德市人,住广东省从化市。委托代理人:邓千,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英德市盛世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英德市英城。法定代表人:黄广平。被告:王佳希,男,汉族,福建省人,身份证地址住深圳市南山区,现住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委托代理人:李婕,广东众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晓芳,广东众同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李堂带诉被告英德市盛世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佳希撤销抵押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何白玲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堂带及其委托代理人邓千、被告王佳希的委托代理人李婕、黄晓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英德市盛世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堂带诉称:2010年10月8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按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一开发的位于英德市盛世-翡翠银湾商品房一套。该房屋用途为住宅,建筑面积127.68平方米,套内面积107.88平方米。总金额400000元。原告于2012年12月已经全额支付了该房屋房款。该房屋已于2010年10月8日登记在原告名下,有被告一交付文件为证。2011年11月23日,被告一交付该房屋。2015年4月14日,原告经查询,被告一已经于2013年5月27日将该房屋抵押给被告二。该房屋在办理此次抵押登记手续之前已经登记备案在原告名下,被告一、被告二无权不经过原告同意下,将该房屋抵押给被告二。被告一将房屋抵押给被告二的行为,是对原告权利的侵害。现诉讼至贵院,请求贵院确认该抵押行为无效、抵押权无效,撤销抵押权。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具体诉讼请求:1、判令确认被告一将英德市英城峰光西路南翡翠银湾E幢803号房抵押给被告二的行为无效、抵押权无效,撤销抵押权。2、判令被告一、被告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所诉涉案房屋被英德市盛世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抵押给王佳希,要求撤销抵押权。抵押登记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原告诉讼指向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此类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当事人应当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处理。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堂带的起诉。原告李堂带预交的诉讼费365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白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文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