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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旌民初字第3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陈全立诉刘晓华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全立,刘晓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旌民初字第3103号原告陈全立,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杜家国,德阳市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晓华,女,汉族。原告陈全立与被告刘晓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霍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全立及其委托代理人杜家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晓华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对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全立诉称,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于2014年5月13日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约定每月按500元至2000元还款,一年半后还清。至今,被告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经原告催要无果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元;2.从立案之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支付资金利息至付清全部款项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陈述:被告借款后归还过部分款项,故变更诉讼请求金额为18000元,同时放弃主张资金利息;被告的行为存在预期违约。被告刘晓华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13日被告刘晓华向原告陈全立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陈全立人民币20000元整,大写贰万元整(每月按500元-2000元还款)一年半后还请。后被告未按借条承诺还款,原告收款无果,诉至法院。庭审中原告陈述:被告借款后归还过借款,累计金额200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告陈述、身份信息、借条、收条等。本院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原告陈全立所举借条载明借款金额、借款人、借款时间、还款方式,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亦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故原告主张归还借款之诉请成立。关于借条金额,原告在庭审中陈述已归还2000元,是对自己不利事实的自认,且其主动变更诉讼请求为18000元,故对借款金额认定为18000元。关于还款时间,被告承诺的一年半虽未到期,但其未按每月500元-2000元兑现承诺,其行为已表明其不按约履行义务,故构成预期违约,原告可以主张债权。关于借款利息,原告在庭审中明确表示放弃,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刘晓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陈全立借款1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征收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刘晓华全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霍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