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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都刑初字第3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徐某某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亚东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新都刑初字第368号公诉机关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亚东,男,199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四川省射洪县,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射洪县。被告人徐亚东因涉嫌抢劫罪,于2015年3月5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4月10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新都区看守所。辩护人吴兆前,四川优尚杰律师事务所律师。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以成新检公诉刑诉(2015)第2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亚东犯抢劫罪,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晓峰、代理检察员张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亚东及辩护人吴兆前、证人党耀伟、王恒蔚、黄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0月2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徐亚东伙同王华、康家友、吴奇(均已判决)等人,以图财为目的,经事先预谋后,在新都区人民法院北侧对面蜀龙路大道路边,以持刀威胁和殴打的方式强行劫取被害人李某现金700元。2015年3月4日公安民警将被告人徐亚东抓获归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亚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使用暴力相威胁,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被告人被挡获归案,不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不好,请求法院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徐亚东辩称,其没有参与王华等人事前预谋,在整个事件中,只是给被害人李健打电话,没有实施任何具体的抢劫行为,其行为不构成抢劫罪。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徐亚东没有参与整个抢劫的预谋、策划,未对被害人实施殴打,未分得实际利益,其行为不构成抢劫罪;2.公安机关从徐亚东表弟处获取了徐亚东的电话号码,并给徐亚东打电话,让其在绵阳等,徐亚东在绵阳等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等了两个小时,然后配合公安机关到案。经审理查明:(一)2013年10月28日凌晨2时许,同案犯王华、康加友、吴奇与被告人徐亚东一行四人,携带折叠刀等作案工具,来到新都区新都镇M3酒吧附近,由徐亚东给被害人李健打电话叫其出来。被害人李健接电话后与唐金龙、肖培一同从酒吧出来,同案犯王华、康家友、吴奇及被告人徐亚东把被害人李健带到蜀龙大道路边。王华用刀抵在被害人脸上,叫其拿1000元钱出来,李健称没有那么多钱,王华便叫徐亚东把另外一把刀递给他,王华拿过刀,用刀敲打李健头部。吴奇、康家友见王华已动手,便也冲上前去对被害人李健进行殴打。随后,王华又用皮带抽打李健。吴奇、康家友强行从李健身上搜出一部手机及现金100余元交给王华,王华把手机还给李健,叫其给女朋友打电话送钱过来。李健在逼迫下给女朋友打了电话并约定在石油大学转盘处拿钱。王华、吴奇、康家友、徐亚东等人带李健一同前往石油大学转盘处,途中一辆警车经过,王华害怕被警察发现,便叫徐亚东把刀丢在路边上,警车开走后,王华又要徐亚东把刀捡回。到了石油大学转盘处,李健从女友手中拿了600元钱交给王华后便离开。次日,四人将赃款共同吃喝耗用。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实: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主要内容为:被害人李健报案称,2013年10月28日凌晨2时许,在新都区新都镇M3酒吧附近被告王华、康家友以及另外两名男子以持刀威胁和殴打等方式抢走现金790元。2.被害人李健陈述。主要内容是,2013年10月28日凌晨2时许,徐亚东打电话给被害人李健,叫李健出来。李健与唐金龙、肖培出来后,王华等人喊李健到门口旁边的花园里。到了花园后,王华等人将李健围在中间,唐金龙与徐亚东站在李建旁边,王华要求李健拿1000元钱出来,并拿出一把折叠刀抵在李健脸上,李健声称还是没有钱,王华又喊另一同伙将一把武士刀拿给他,此时王华先将刀架在李健脖子上,后又用折叠刀刀身敲打李健头部,另两同伙对李健拳打脚踢,李健倒地后,他们将李健身上手机、190元现金及身份证搜走。李健称愿拿钱出来并带王华等人朝石油大学转盘方向走,途中有辆警车开来,王华便喊他人将刀丢在路边的草丛中,警车走后,王华又喊徐亚东将刀拿起,到了石油大学转盘处,李健从女友手中拿了600元钱给王华后离开。3.病情诊断证明。主要内容是,李健被打后头部和左肩部软组织挫伤。4.被害人李健在公安机关对王华、康家友进行辨认的笔录及照片。5.证人唐金龙在公安机关对王华、康家友进行辨认的笔录及照片。6.被告人徐亚东与同案犯王华、康家友、吴奇在公安机关互相辨认的笔录及照片。7.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现场照片。8.证人唐金龙证言。主要内容是,2013年10月28日凌晨2时许,唐金龙在M3酒吧上班,被害人李健找到唐金龙,要求与他一同出去说点事,唐金龙与李健到达门口时,康家友、王华等人已站在门口,后王华、康家友、吴奇带着李健朝蜀龙路方向走,唐金龙与徐亚东跟随其后,走到一小桥时,王华要求李健拿点钱出来,王华、康家友、吴奇并带着李健到小桥上去,说了什么不清楚,后来王华等人又带着李健朝蜀龙路方向走,到了太平洋影城斜对面空地,王华拿了一把猎刀,架在李健脖子上,唐金龙便跑过去将刀夺下来,此时王华、康家友、吴奇围着李健拳打脚踢,并将李健按在地上,康家友把李健身上的物品摸出来装在自己包中,后王华等人带着李健来到石油大学转盘处,李健从女友手中拿了700多元钱交给王华后就走了,唐金龙见李健走后自己也就离开了。9.被告人徐亚东供述。其主要内容是,2013年10月的一天,在王华与徐亚东共同租住的房内,王华、康加友、徐亚东商量找李健要点钱,决定由徐亚东负责给李健打电话,王华、吴奇、康家友负责找李健拿钱,如李健不拿钱出来就弄他,随后王华给吴奇打电话,吴奇到后,王华将计划告诉吴奇,吴奇答应,王华随后将一把折叠猎刀与一把武士刀拿了出来。之后徐亚东上班离开,在下班途中,遇到同案犯王华、吴奇、康家友,便与王华等人一同去找李健,到了M3酒吧门口,徐亚东给李健打电话,李健出来后,王华、吴奇、康家友将李健围住往河边花台走,康家友将武士刀拿给徐亚东,到了花台处,王华、康家友、吴奇便对李健实施殴打,康家友、吴奇还从李健身上搜出现金及手机,王华把手机交给李健,让李健给他女朋友打电话拿钱出来,后李健打电话并约定在石油大学转盘处拿钱,后王华拿到钱后,李健回家离开,王华、康家友、吴奇三人朝思学院方向走,徐亚东回家,没过多久,他们三人买了东西回出租房,徐亚东与他们共同食用。第二天,王华、吴奇、康家友、徐亚东将赃款共同用于吃喝。10.同犯案康家友供述。主要内容是,2013年10月27日晚上,王华邀约康家友、吴奇到徐亚东的临租房,商量去M3找人拿点钱用。凌晨2时许,王华携带一把折叠刀,来到M3酒吧,王华喊徐亚东把李健叫出来,李健出来后,将李健带到新都区法院旁边的一个花园处,此时王华、吴奇、康家友将李健围在中间,王华用折叠刀敲打李健的头部,吴奇、康家友对李健拳打脚踢,徐亚东负责望风并持武士刀看守唐金龙,后吴奇、康家友强行从李健身上搜出一个手机及现金100余元交给王华,随后王华从徐亚东手中拿过那把武士刀,放在李健脖子上,把李健的手机拿给他,让李健给他女朋友打电话拿钱出来,后李健打电话并约定在石油大学转盘处拿钱,王华、吴奇、康家友、徐亚东等人带着李健一同前往石油大学转盘处收钱,途中一辆警车过来,王华便叫徐亚东把刀藏起来,徐亚东便将刀藏在芙蓉名城二期外蜀龙大道路边的花台里面,到了石油大学转盘处,李健从女友手中拿了500元钱交给王华后便离开。2013年10月29晚上,徐亚东、吴奇、康家友、王华将赃款共同用于吃饭,吸食冰毒。11.同案犯王华的供述。主要内容是,2013年10月底的一天晚上,王华、徐亚东、康家友、吴奇在龙家湾小区徐亚东的住处商量去找李健拿钱,如李健不拿钱就收拾他,到了M3酒吧门口,王华让徐亚东给李健打电话喊他出来,后李健与唐金龙、肖培一起出来,后王华、徐亚东、康家友、吴奇把李健带到蜀龙路边一个花园处,此时,王华喊徐亚东把日本武士刀拿到手中,负责看好李健的朋友唐金龙及肖培,王华、康家友、吴奇将李健围在中间,王华要求李健拿1000元钱出来,李健不答应,王华喊徐亚东把武士刀递给他,王华一手持刀,一手用皮带抽打李健,吴奇、康家友对李健也实施殴打并强行搜走李健身上的一部手机和现金100余元,这时肖培趁机跑了,王华便叫徐亚东去追,结果没有追上,王华让李健还要找点钱出来,李健给女朋友打电话并约定在石油大学转盘处取钱,王华、吴奇、康家友、徐亚东等人带着李健一同前往石油大学转盘处收钱,途中一辆警车过来,王华便叫徐亚东把刀扔在路边,到了石油大学转盘处,李健从女友手中拿了600元钱交给王华后便离开。徐亚东、康家友、吴奇、王华将赃款共同用于吃饭,吸食冰毒。12.同案犯吴奇供述。主要内容是,2013年10月底的一天晚上23时许,王华电话通知吴奇去龙家湾小区找他,吴奇到后,康家友、徐亚东随后到达该处,王华称有人欠他钱,决定去后由吴奇和康家友把那人抓起来,出发时,王华叫吴奇拿一把日本武士刀,吴奇声称刀太长,太显眼,不愿意拿,后来这把刀又拿给了徐亚东,在去M3酒吧的路上,王华还称他之前与徐亚东还抢过李健的钱,徐亚东清楚我们去找李健是为了抢李健的钱,到了M3酒吧门口,王华让徐亚东给李健打电话喊他出来,李健与唐金龙、肖培一起出来后,王华、徐亚东、康家友、吴奇把李健等人带到蜀龙路边一个花园,王华、吴奇、康家友将李健围在中间,徐亚东持武士刀与唐金龙在旁边,王华喊李健拿点钱出来,李健称没有钱,王华便从腰杆上摸出一把折叠刀抵在李健脖子上,后用刀把敲打李健头部,吴奇、康家友对李健也拳打脚踢并强行搜走李健身上的一部手机和现金100余元交给王华,王华把手机拿给李健,让李健给他女朋友打电话拿钱出来,后李健打电话并约定在石油大学转盘处拿钱,王华、吴奇、康家友、徐亚东等人带着李健一同前往石油大学转盘处收钱,途中一辆警车过来,王华便叫徐亚东把刀丢在路边上,到了石油大学转盘处,王华拿到钱后,吴奇一个人先回家,王华、康家友、徐亚东三人一起走的,第二天王华请吴奇吃饭。(二)2013年10月28日20时许,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根据被害人李健的报案,将被告人徐亚东挡获,对其询问后将其释放。2013年11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徐亚东退赔被害人李健现金400元。2015年3月3日11时许,公安机关通过被告人徐亚东的表弟黄亮联系到徐亚东,称公安机关有事找他了解,叫其在绵阳等候。后公安机关赶至绵阳市游仙区六里加油站将被告人徐亚东带回新都进行审讯。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的庭审陈述、证人党耀伟、王恒蔚、黄亮的庭审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三)同案犯王华、康家友、吴奇因本案已被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刑罚,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同案犯王华,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因此次抢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千。同案犯康家友和吴奇,案发后退赔被害人财物及赔偿被害人医疗费,因此次抢劫康家友自动投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吴奇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千。上述事实,有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徐亚东伙同他人使用暴力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亚东犯抢劫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徐亚东没有参与整个抢劫的预谋、策划,未对被害人实施殴打,未分得实际利益,其行为不构成抢劫罪的辩护意见,经查,同案人吴奇、康家友、王华对预谋的时间、地点、过程及徐亚东参与情况均进行了比较详细的供述,被告人徐亚东本人在公安机关也作了供述,四人供述能够相互印证,不仅能证实被告人徐亚东参与预谋的情况,还能证明其在整个抢劫过程中所起的具体作用,其参与抢劫的犯罪事实足以认定,故对此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辩护人提出的徐亚东在绵阳等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等了两个小时,然后配合公安机关到案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徐亚东在得知公安机关找他有事了解的情况下,在约定地点等候公安人员,归案后对自己参与抢劫的犯罪事实作了如实陈述,但在庭审时对参与预谋及参与抢劫的事实全部予以否认,据此,无论此辩护意见是否出于说明被告人有自首情节的目的,基于庭审中被告人的认罪态度,都不予采纳。被告人在案发后主动退赔被害人现金400元,本院酌定对其从轻处罚。综合全案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以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亚东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其刑期自2015年3月5日起至2018年3月4日止。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违法所得的财物退赔被害人,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付 华人民陪审员 艾 青人民陪审员 马春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敬维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