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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香法民三初字第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党志民与珠海市新华建设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民三初字第371号原告:党志民,女,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0026。委托代理人:谢霏,北京大成(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珠海市新华建设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王俊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龙会明,广东明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涛,广东××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诉被告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7月29日向原告送达了《预交一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原告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莫宇兴审 判 员  杨擎轩代理审判员  张从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少如杨伟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