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调确字第139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王X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调确字第13995号申请人王X1,女,1957年7月23日出生。申请人张X1,女,1985年7月13日出生。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受理了申请人王X1、张X1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案依法适用特别程序,由代理审判员谢恩琦对人民调解协议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王X1、张X1因继承纠纷,于2015年8月13日经北京市昌平区城南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调解,达成(2015)城南民调字第011号人民调解协议书,内容为:“一、位于北京市昌平区昌平镇昌盛园X区X号楼X单元X号(X层)[房产证号:京房权证昌私字第**号]楼房一套过户到王X1名下,归王X所有;二、张X1放弃该房产(位于北京市昌平区昌平镇昌盛园X区X号楼X单元X号(三层)[房产证号:京房权证昌私字第**号])的继承权;三、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昌平区城南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存留一份,双方签字后此协议生效。”经审查,王X1与张X2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一女张X1。张X2的父母张X3、王X2于2010年1月10日和2012年7月15日相继去世。王X1与张X2婚后购买位于北京市昌平区昌平镇昌盛园X区X号楼X单元X号(三层)[房产证号:京房权证昌私字第**号]房屋一套,登记在张X2名下。张X2于2014年12月20日意外去世。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调解协议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符合司法确认条件,应予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2015)城南民调字第011号《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代理审判员 谢恩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闫 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