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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刑少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孙某某招摇撞骗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

案由

招摇撞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刑少初字第13号公诉机关沈丘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某某,男,住沈丘县北郊乡。因犯招摇撞骗罪于1997年11月26日被沈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招摇撞骗罪于2002年1月24日被沈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诈骗罪于2002年7月27日被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0年5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招摇撞骗罪于2012年11月20日被沈丘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未执行),2014年9月28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民警抓获,2014年9月29日被沈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招摇撞骗罪于2014年10月30日被沈丘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4年10月31日被沈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因患有严重疾病,2015年3月6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沈丘县人民检察院以沈检公诉刑诉[20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招摇撞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丘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华超、徐金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人孙某某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本院裁定本案中止审理。被告人孙某某于2015年7月2日死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止审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樊英杰审判员  郭 慧审判员  刘义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