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商初字第10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青岛晶城玻璃有限公司与滨州天虹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晶城玻璃有限公司,滨州天虹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商初字第1030号原告青岛晶城玻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牛春华。委托代理人李顺福,山东源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滨州天虹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纪友来。本院受理原告青岛晶城玻璃有限公司与被告滨州天虹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青岛晶城玻璃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滨州天虹电器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23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61.5元由原告青岛晶城玻璃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旭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初 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