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开执民字第8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林信用社与米文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林信用社,米文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衢开执民字第878号申请执行人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林信用社。负责人:王政,被执行人米文琴。申请执行人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林信用社与被执行人米文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衢开华商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7月30日,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林信用社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长期在外,下落不明,本案抵押房产暂时难以处置,其他无可供执行财产。截止2015年8月19日,被执行人米文琴尚欠申请执行人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林信用社借款230000元及利息。欠缴案件受理费4839元,执行费3500元,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衢开执民字第87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丁益群审判员 余忠林审判员 黄慧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吾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