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潼民初字第007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潼民初字第00792号原告张某,女,1974年7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某甲,男,197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长 王于凯人民陪审员 房 涛人民陪审员 姚随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光 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