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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霞民初字第9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张德荣与陈贤富、吴娅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霞民初字第933号原告张德荣,男,1963年2月22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委托代理人吴炳烨,福建风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贤富,男,1983年7月3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仙居县。被告吴娅丽,女,1983年11月14日生,汉族,地址同上,系被告陈贤富前妻。原告张德荣与被告陈贤富、吴娅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30日、2015年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德荣及其委托代理人吴炳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贤富、吴娅丽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德荣诉称,2014年9月12日,被告陈贤富向原告购买黄瓜鱼,而结欠原告黄瓜鱼款626834元,并立下“欠条”一张。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拒绝偿还。上列欠款发生在被告陈贤富、吴娅丽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系两被告的共同债务。请求判令被告陈贤富、吴娅丽共同偿还欠款626834元;并支付自2014年9月21日起至还款日止的利息(以欠款626834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被告陈贤富、吴娅丽未作答辩。原告张德荣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下列证据:1、被告陈贤富2014年9月12日出具的欠条壹份,证明被告陈贤富欠原告张德荣黄瓜鱼款626834元;2、部分货款单据,证明部分供货月记录情况;3、两被告人员信息查询单,证明两被告身份信息;4、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证明两被告结婚登记时间和离婚时间,本案债务发生在陈贤富、吴娅丽夫妻关系存续期间。5、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主体身份。经庭审质证及审查,被告陈贤富、吴娅丽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庭审,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形成证据锁链,符合证据三性,该系列证据予以采信,作为定案依据。经审理查明,被告陈贤富向原告购买黄瓜鱼,于2014年9月12日结欠原告张德荣黄瓜鱼款626834元,并立下“欠条”一张。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两被告拒绝偿还。被告陈贤富、吴娅丽双方于2006年5月24日结婚,2015年5月4日离婚。上列欠款发生在被告陈贤富、吴娅丽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索讨未果,于2015年5月12日起诉本院。庭审时,原告变更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时间为起诉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被告陈贤富结欠原告张德荣黄瓜鱼款626834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陈贤富、吴娅丽双方原为夫妻关系,上列欠款发生在被告陈贤富、吴娅丽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所欠原告债务为两被告双方夫妻共同债务,原告要求两被告共同偿还债务的主张,理由正当,故本院予以支持。由于欠据未约定逾期偿还欠款的利息,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规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予缺席审判,同时两被告应承担因放弃对原告所举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所造成的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贤富、吴娅丽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德荣购买黄瓜鱼欠款626834元,并支付自起诉日即2015年5月12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以欠款626834元为基数,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325元,由原告张德荣负担325元,被告陈贤富、吴娅丽负担10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方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长雷树连代理审判员林如婷人民陪审员阮学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李平附注:一、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金钱债务的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一十四条【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第一百六十条【支付价款的地点】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支付价款。对支付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出卖人的营业地支付,但约定支付价款以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为条件的,在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的所在地支付。第一百六十一条【支付价款的时间】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二、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