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林姚民初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原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原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林姚民初字第188号原告原某,男,1989年1月9日生。被告郭某,女,1990年4月22日生。委托代理人刘海青,林州市城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原某诉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原某负担。审 判 长 岳志强代理审判员 李哲青代理审判员 卢晓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庆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