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宁桥商初字第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陈江飞与宁波加多美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江飞,宁波加多美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宁桥商初字第204号原告:陈江飞,个体工商户。被告:宁波加多美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起平。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江飞与被告宁波加多美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江飞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缴纳诉讼费。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陈江飞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江飞撤回起诉。审 判 员 毛亚琼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邵 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