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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扶执字第1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陈艺、商雪珍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艺,商雪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扶执字第118-3号申请执行人陈艺,男,1984年8月10日生,壮族,现住广西扶绥县。被执行人商雪珍,女,1977年4月7日生,汉族,现住扶绥县。本院在执行陈艺申请执行商雪珍关于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扶绥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3日作出的(2014)扶民初字第9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商雪珍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商雪珍限期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商雪珍经过“四查两查”等部门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商雪珍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的(2014)扶民初字第9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2014)扶民初字第9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说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光席审 判 员  谭海枝代理审判员  甘晏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覃 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