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枞执恢字第00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钱玉德与许信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枞执恢字第00131号申请执行人:钱玉德,男,1963年11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被执行人:许信乐(又名许兴乐),男,1962年10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钱玉德与许信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2日作出的(2013)枞民一初字第0138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执行,本案执行款已全部到位(含执行费),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2013)枞民一初字第01383号民事判决的执行。审判员 陈丽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章胜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