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下司调确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吴某某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野地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一X,吴二X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野地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下司调确字第38号申请人:吴一X(死者之姐),女,61岁,住第八师一四二团。申请人:吴二X(死者之兄),男,58岁,住第八师一四二团。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受理了申请人吴一X、吴二X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吴一X、吴二X因法定继承纠纷,于2015年8月18日经第八师一四二团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被继承人吴三X在中国农业银行石河子新安镇支行(卡号为:6228XXXXXX396830XXX)的存款余额由吴一X、吴二X平均分割。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凌 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白慧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