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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常鼎刑初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被告人潘洋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常鼎刑初字第188号公诉机关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潘某,23岁,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韩公渡镇,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5月22日被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由鼎城区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常德市鼎城区看守所。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常鼎检刑检刑诉(2015)1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9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至5月,被告人潘某先后五次在其住所内容留黄某某、张某等人吸食毒品麻古和冰毒,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5年2月份的一天下午3时许,吸毒人员刘某、张某在被告人潘某家里玩,潘某就问刘某有没有毒品,刘某说还有一点,于是刘某、张某、潘某三个人就在潘某家的卧室里采用烤吸的方式吸毒,后来黄某某来到潘某家,见他们在吸毒也同潘某等人一起吸毒;2.2015年3月份的一天上午9时许,吸毒人员黄某某电话联系潘某,问潘某有没有毒品,潘某说你先来了再说,挂了电话没有多久,吸毒人员张某、黄某某来到了潘某家里,见面后黄某某、张某、潘某三个人就在潘某家的卧室里采用烤吸的方式吸毒;3.2015年3月份的一天上午10时许,潘某通过电话联系刘某(另案起诉)购买了300元钱的毒品,刘某将毒品送至潘某家后,吸毒人员黄某某、张某、刘某在潘某家将该毒品采用烤吸的方式吸毒;4.2015年5月21日上午11时许,吸毒人员黄某某通过潘某从刘某手中购买了400元钱的毒品,并于当天下午在潘某家卧室与潘某一起将该毒品采用烤吸的方式吸毒;5.2015年5月21日晚上9时许,吸毒人员黄某某托潘某通过电话联系刘某购买了1000元的毒品,20分钟后刘某来到潘某住所将六粒麻古和8小包冰毒交给了潘某,后刘某、黄某某、潘某在潘某家卧室后面的一个小房间里采用烤吸的方式吸毒,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被告人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刘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潘某与容留吸毒人员的手机通话清单、被告人潘某及容留吸毒人员的尿样检测报告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多次在其住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并提供吸毒工具,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潘某犯罪的罪名成立,提供的证据合法有效,适用法律意见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潘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潘某的刑期自2015年5月22日起至2015年9月21日止,所判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缴清,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高英明人民陪审员  高向东人民陪审员  彭超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庄伏云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四十四条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