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锦江民初字第4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高磊与成都山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磊,成都山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锦江民初字第4119号原告高磊,男,出生于1991年12月1日,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被告成都山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法定代表人陈廷元。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磊与被告成都山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高磊负担。代理审判员 谢 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周雪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