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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刑初字第26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被告人谢某犯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晋刑初字第2674号公诉机关晋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某,务工,家住石狮市。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3月18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晋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晋检诉刑诉(2015)21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发现对该案无相应管辖权,经提请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5日依法指定该案由本院审判。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团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3月14日晚上,被告人谢某窜至石狮市湖滨街道豪富华酒店对面的小巷内,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贩卖1包毒品氯胺酮(K粉)给王明超。2、2015年3月16日22时许,被告人谢某窜至石狮市湖滨街道豪富华酒店对面的小巷内,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贩卖1包重0.93克毒品氯胺酮给王明超。公安机关现场查获上述交易的毒品,并于次日在石狮市湖滨街道徳辉广场附近一家服装店内抓获被告人谢某,扣押现金人民币100元及用于联系交易“iPhone”牌手机1部。案发后,上述缴获的毒品已被上缴至晋江市禁毒委员会办公室。现金人民币100元已被依法处理。上述事实,被告人谢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明超、蔡锦龙、许双喜的证言;当场被查扣的涉案毒品等物证;晋江市公安局有关破案及抓获案犯经过的报告文件、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称量笔录、尿液检验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相关照片、工作说明、人口信息、辨认笔录、说明及相关照片、通话清单、毒品实物缴交收据等书证;司法鉴定检验鉴定报告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谢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谢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8日起至2016年3月17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扣押的作案工具“iPhone”牌手机1部(未随案移送)予以没收。三、继续追缴被告人谢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付雅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吴陈斌附: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