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章民初字第2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于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章民初字第2342号原告于加娟,女,生于1979年9月10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告赵海港,男,生于1980年6月30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原告于加娟与被告赵海港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广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于加娟、被告赵海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于加娟诉称,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于2002年9月18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4年4月2日生一男孩赵某某。原被告双方婚前感情尚可,但是近几年双方经常因琐事发生矛盾。每次冲突被告都对原告进行殴打。被告经常怀疑原告有生活作风问题,经常无端找事。2015年7月9日,被告无端生事跑到原告娘家将原告父母打伤并损毁家中财物。被告行为严重伤害了原告的感情,导致双方感情彻底破裂,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双方离婚,孩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赵海港辩称,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夫妻双方拌嘴吵架事出有因,本着对孩子负责的态度,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本院予以认定,原告于加娟与被告赵海港经人介绍认识,于2002年9月18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4年4月2日生儿子赵某某。原被告双方婚前及婚后感情尚可。庭审中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也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上述事实,由原被告陈述及原告提供的结婚登记申请书、出生证明等所证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是人生的重要里程碑,应当倍加珍惜。夫妻之间应相互信任、相互尊重、相互团结、相互扶持,共同建立一个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原被告婚姻关系合法,组成一个幸福家庭,且有了可爱的儿子,这一切来之不易,夫妻双方应当珍惜。夫妻在共同生活中因家庭琐事产生摩擦在所难免。双方发生矛盾后,原被告双方应当相互体谅、互相包容,都应多做自我批评,争取对方谅解,将矛盾化解,以家庭责任为重,共同建立起美好、和谐的幸福生活。本案中原告诉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但未就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对于原告的诉称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于加娟与被告赵海港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于加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广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