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武执民字第2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金武执民字第2352号原告李小根与被告郑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4)金武商初字第01290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小根于2014年12月0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郑攀支付执行款40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支付执行款0元。现查明被执行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故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的同意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金武执民字第2352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小根今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伟审 判 员 赖寿溪代理审判员 杨锦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叶建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