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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大民初字第00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原告郑XX诉被告穆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XX,穆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大民初字第00164号原告郑XX.被告穆XX.原告郑XX诉被告穆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姚建军独任审判。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经本院审查合法有效,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XX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姚建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