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浦执行字第2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郑翠翠与柯花蕊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翠翠,柯花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浦执行字第263号申请执行人郑翠翠,女,198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被执行人柯花蕊,女,1965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本院作出(2013)浦民初字第909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柯花蕊认欠申请执行人郑翠翠借款人民币30000元。款限自2013年4月起逐月归还人民币2000元直至还清款止,于当月15日前付清。若被执行人柯花蕊未按上述期限付款,申请执行人郑翠翠可自逾期之日起就申请执行人尚欠全额款项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郑翠翠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申请执行人郑翠翠于2014年1月24日据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本院发送执行通知书,依法采取失信、查控等措施,因被执行人柯花蕊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浦民初字第909号判决书本次执行终结。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勇军执行员 林俊杰执行员 陈小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智良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