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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14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秦迪与王晓春、王磊、哈尔滨会友轩天保金属加工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呼兰区鑫泉粮食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迪,王晓春,王磊,哈尔滨会友轩天保金属加工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呼兰区鑫泉粮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448号申请执行人秦迪,女,1956年1月29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王晓春,女,1963年3月9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王磊,男,1981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哈尔滨会友轩天保金属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双城区联兴乡安强村。法定代表人李昌,职务经理。被执行人哈尔滨市呼兰区鑫泉粮食有限公��,住所地哈尔滨市呼兰区石人镇站前村。法定代表人李伟,职务经理。申请执行人秦迪与被执行人王晓春、王磊、哈尔滨会友轩天保金属加工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呼兰区鑫泉粮食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二民初字第003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秦迪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158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9020元、保全费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王晓春名下房产已被法院他案查封,未发现被执行人王磊、哈尔滨会友轩天保金属加工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呼兰区鑫泉粮食有限公司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二民初字第003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亮审 判 员  吕中英代理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蔡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