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民一初字第5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李某与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民一初字第552号原告李某,农民。被告宁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郝文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王志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