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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内民一初字第5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李某与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民一初字第552号原告李某,农民。被告宁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郝文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王志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