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初字第02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李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2741号原告:王某某,女,1973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李某某,女,197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8月19日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100元,本院减收100元。审判员 胡春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振附:(2015)南民一初字第02741号民事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