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法民初字第00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杨昌琼与朱玉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昌琼,朱玉友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法民初字第00147号原告杨昌琼,女,1951年4月25日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永川区。委托代理人朱登维,男,1939年12月19日生,汉族,系原告丈夫,住重庆市永川区。被告朱玉友,男,1968年7月14日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永川区。委托代理人汪洪庚,重庆进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昌琼与被告朱玉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昌琼于2015年8月19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昌琼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朱玉友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昌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昌琼负担。审 判 长 陈传飞人民陪审员 胡族国人民陪审员 刘远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隆杭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