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茂信法民三初字第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黄国大与赖运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国大,赖运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信法民三初字第254号原告黄国大,男,汉族,住广东省信宜市。被告赖运高,男,住广东省信宜市。原告黄国大诉被告赖运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黄国大于2015年8月19日以被告赖运高已全部还清本案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且没有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国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元,原告黄国大自愿负担。审判员  罗维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东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