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克民初字第35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秦敏超与候月云、吴俊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敏超,候月云,吴俊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克民初字第3575-1号原告秦敏超,女,汉族,1982年1月14日出生。被告候月云,女,汉族,1974年6月7日出生,住锡林浩特市。被告吴俊英,女,汉族,1974年7月16日出生。本院受理原告秦敏超诉被告候月云、吴俊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敏超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候月云所有的房产予以查封、将被告吴俊英在中国农业银行克什克腾旗支行账户中的存款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秦敏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告吴俊英在中国农业银行克什克腾旗支行账户中的存款予以冻结;二、将被告候月云所有的位于锡林浩特市慧源雅居小区7号楼5单元XXX室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敖秀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世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