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霍民二初字第007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郑冬梅与何长喜、冯克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冬梅,何长喜,冯克强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霍民二初字第00773号原告:郑冬梅被告:何长喜被告:冯克强原告郑冬梅诉被告何长喜、冯克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原告郑冬梅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冬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郑冬梅负担。审判员 魏 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保友(代)附本案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