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4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493号本院二O一五年八月六日对原告王合春与被告崔明博、石晓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丰民初字第493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判决书第5页第9至12行,“故被告平安财保唐山支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王合春损失10000+61374.64+2000=73374.64元、在商业险项下赔偿(医疗费项余额10343.67元+鉴定费2180元)×70%=8766.57元,合计赔偿82141.21元。”应为“故被告平安财保唐山支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王合春损失10000+61374.64+1265=72639.64元、在商业险项下赔偿(医疗费项余额10343.67元+鉴定费2180元)×70%=8766.57元,合计赔偿81406.21元。”判决主文第一项相应补正为: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王合春保险赔偿金交强险范围内72639.64元、商业三者险范围内8766.57元,合计81406.2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审判员 贾玉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秦 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