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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右刑初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侯铁军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铁军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右刑初字第141号公诉机关巴林右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侯铁军,曾用名侯宇鹏,男,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捕前住巴林右旗。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4年10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巴林右旗看守所。巴林右旗人民检察院以右检公诉刑诉(2015)1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铁军犯诈骗罪,于2015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征得被告人侯铁军同意后,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巴林右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红丽、代理检察员王秋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侯铁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在2009年12月30日至2014年3月19日期间,被告人侯铁军单独或伙同其妻子陈某(在逃)以二人在巴林右旗大板镇所经营的“车福嘉”汽车配件维修店、方方鞋包店资金周转困难、进货、归还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为由,在明知自己没有偿还借款能力的情况下,以高息为诱饵,通过出具借条、借据、签订借款合同等方式,予以诈骗。1、2012年8月11日至2013年7月8日期间,侯铁军伙同陈某在大板镇居民张某甲手中分四次以借款的方式骗取人民币6.18万元。2、2010年3月28日至2013年11月23日期间,侯铁军分两次在大板镇居民张某乙手中以借款的方式骗取人民币3.5万元。3、2013年11月26日,侯铁军伙同陈某在大板镇居民白某某手中以借款的方式骗取人民币2万元。4、2013年10月20日,侯铁军在大板镇居民刘某甲手中以借款的方式骗取人民币2万元。5、2012年6月9日至2013年9月10日期间,侯铁军分三次在大板镇居民赵某甲手中以借款的方式骗取人民币4万元。6、2013年12月22日,侯铁军分两次在大板镇居民王某甲手中以借款的方式骗取人民币6万元。7、2012年10月10日至2014年1月12日期间,侯铁军在大板镇居民孙某手中分两次以借款的方式骗取人民币9万元。8、2011年11月18日至2013年3月16日期间,侯铁军在大板镇居民杨某甲手中分两次以借款的方式骗取人民币16万元。9、2012年7月11日,侯铁军在大板镇居民江某某手中以借款的方式骗取人民币4万元。2014年1月26日至2014年2月17日期间,侯铁军伙同陈某分两次在大板镇居民江某某手中以借款的方式骗取人民币7万元。案发前,侯铁军归还本金3万元。10、2012年10月9日,侯铁军在大板镇居民许某甲手中以借款的方式骗取人民币5万元。11、2013年9月12日,侯铁军在大板镇居民张某丙手中以借款的方式骗取人民币15万元。12、2010年11月20日至2011年7月12日期间,侯铁军分三次在大板镇居民孙某某手中以借款的方式骗取人民币4万元。13、2013年10月26日至2013年10月30日期间,侯铁军分两次在大板镇居民朱某甲手中以借款的方式骗取人民币12万元。14、2014年1月22日,侯铁军伙同陈某在大板镇居民李某甲手中以借款的方式骗取人民币3万元。15、2012年7月3日至2013年10月9日期间,侯铁军在大板镇居民李某乙手中分四次以借款的方式骗取人民币8万元。16、2012年8月10日,侯铁军在大板镇居民纪某某手中以借款的方式骗取人民币3万元。案发前,侯铁军归还本金1.5万元。17、2010年11月8日,侯铁军在大板镇居民赵某乙手中以借款的方式骗取人民币2万元。18、2013年6月1日至2013年12月23日期间,侯铁军在大板镇居民陈某某手中分四次以借款的方式骗取人民币4万元。在2013年12月27日,侯铁军伙同陈某在陈某某手中以借款的方式骗取人民币1万元。19、2013年4月20日至2013年11月14日期间,侯铁军伙同陈某在大板镇居民赵某丙手中分两次以借款的方式骗取人民币8万元。20、2013年2月24日至2013年4月6日期间,侯铁军在大板镇居民李某丙手中分三次以借款的方式骗取人民币9.5万元。21、2013年9月2日至2013年10月30日期间,侯铁军在大板镇居民相某某手中分两次以借款的方式骗取人民币4.5万元。22、2014年3月5日,侯铁军在大板镇居民姜某某手中以借款的方式骗取人民币1万元。23、2013年10月19日,侯铁军伙同陈某在大板镇居民汪某某手中以借款的方式骗取人民币4万元。在2014年2月17日,侯铁军在大板镇居民汪某某手中以借款的方式骗取人民币1.5万元。24、2012年6月5日,侯铁军伙同陈某在大板镇居民杨某乙手中以借款的方式骗取人民币10万元。在2013年7月8日,侯铁军在大板镇居民杨某乙手中以借款的方式骗取人民币2万元。25、2014年3月30日,侯铁军伙同陈某在大板镇居民张某丁手中以借款的方式骗取人民币26万元。26、2013年9月30日,侯铁军在大板镇居民刘某乙手中以借款的方式骗取人民币2万元。27、2010年8月31日,侯铁军伙同陈某在大板镇居民袁某某手中以借款的方式骗取人民币1万元。2013年8月9日,侯铁军在大板镇居民袁某某手中以借款的方式骗取人民币2万元。28、2011年7月21日,侯铁军在大板镇居民王某乙手中以借款的方式骗取人民币1万元。29、2012年4月28日至2013年11月6日期间,侯铁军在大板镇居民张某戊手中分三次以借款的方式骗取人民币4万元。30、2010年7月15日至2013年7月25日期间,侯铁军在大板镇居民马某某手中分三次以借款的方式骗取人民币8万元。31、2012年1月6日,侯铁军在大板镇居民史某某手中以借款的方式骗取人民币3.5万元。案发前归还本金4000元。32、2014年3月5日,侯铁军伙同陈某在大板镇居民魏某某手中分两次以借款的方式骗取人民币6.3万元。33、2011年8月24日,侯铁军在大板镇居民郭某某手中以借款的方式骗取人民币2万元。案发前归还本金5000元。34、2012年8月21日,侯铁军在大板镇居民邹某某手中以借款的方式骗取人民币2万元。35、2011年4月24日至2011年9月23日期间,侯铁军在大板镇居民王某丙手中分两次以借款的方式骗取人民币4万元。案发前,侯铁军归还本金3万元。36、2013年1月30日至2014年2月8日期间,侯铁军伙同陈某在大板镇居民王某丁手中分两次以借款的方式骗取人民币2万元。2013年5月3日至2013年8月15日期间,侯铁军在大板镇居民王某丁手中分两次以借款的方式骗取人民币2万元。37、2013年6月21日,侯铁军在大板镇居民李某手中以借款的方式骗取人民币4万元。38、2010年8月8日,侯铁军在大板镇居民韩某某手中以借款的方式骗取人民币1.6万元。39、2012年1月10日至2013年12月6日期间,侯铁军在大板镇居民王某戊手中分九次以借款的方式骗取人民币61.54万元。40、2013年8月3日,侯铁军伙同陈某在大板镇居民许某乙手中以借款的方式骗取人民币10万元。2013年11月22日至2013年11月25日期间,侯铁军在大板镇居民许某乙手中分两次以借款的方式骗取人民币17.55万元。侯铁军以办理驾驶证为由,骗取许某乙人民币0.6万元。41、2011年12月3日,侯铁军在大板镇居民胡某某手中以借款的方式骗取人民币3万元。案发前,侯铁军归还本金1万元。42、2011年12月6日至2012年8月15日期间,侯铁军在大板镇居民张某己手中分两次以借款的方式骗取人民币8.3万元。43、2011年11月10日至2012年1月1日期间,侯铁军在大板镇居民闫某手中分两次以借款的方式骗取人民币2万元。44、2012年11月6日,侯铁军在大板镇居民周某某手中以借款的方式骗取人民币6万元。45、2011年1月12日至2013年7月25日期间,侯铁军在大板镇居民朱某乙手中分四次以借款的方式骗取人民币9万元。2013年7月9日,侯铁军伙同陈某在大板镇居民朱某乙手中以借款的方式骗取人民币2万元。案发前,侯铁军归还本金1万元。46、2009年12月30日至2014年1月28日期间,侯铁军在大板镇居民张某庚手中分三次以借款的方式骗取人民币11.6万元。案发前,侯铁军归还本金2.5万元,张某庚将侯铁军的奇瑞瑞虎轿车以4万元的价值抵债。47、2013年3月1日至2013年12月16日期间,侯铁军在大板镇居民叶某某手中分三次以借款的方式骗取人民币5.5万元。48、2013年8月10日至2013年12月16日期间,侯铁军在大板镇居民王某己手中分三次以借款的方式骗取人民币9万元。49、2014年3月19日,侯铁军在大板镇居民于某某手中以借款的方式骗取人民币2万元。50、2012年7月27日至2013年12月16日期间,侯铁军在大板镇居民赵某丁手中分三次以借款的方式骗取人民币11万元。51、2010年4月29日至2013年6月4日期间,侯铁军在大板镇居民张某辛手中分三次以借款的方式骗取人民币10.63万元。2013年5月6日至2013年12月22日期间,侯铁军伙同陈某通过大板镇居民张某辛作为担保人分三次向别人以借款方式骗取人民币14万元。2014年1月11日,侯铁军通过大板镇居民张某辛作为担保人向别人以借款的方式骗取人民币9万元。52、2013年4月25日,侯铁军伙同陈某在大板镇居民姚某某手中以借款的方式骗取人民币3万元。2013年6月8日至2013年12月20日期间,侯铁军在大板镇居民姚某某手中分两次以借款的方式骗取人民币2万元。在本案审理中,对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侯铁军的涉案物品,被害人与被告人侯铁军达成协议,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侯铁军的涉案物品合款15万元赔偿给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侯铁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某甲、张某乙等人的陈述;证人侯某某、满某等人的证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借条等书证;委托书、协议书、收据;被告人侯铁军自然身份信息及被告人侯铁军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侯铁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诈骗数额409.4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侯铁军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侯铁军部分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侯铁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2日起至2026年10月21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对被告人侯铁军的非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苏玉学人民陪审员  牡 丹人民陪审员  萨日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阿娜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