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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越法执字第62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凤鸣与广州市泽安电子有限公司、陈晖、甘灿光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穗越法执字第6294号申请执行人:凤鸣,1959年2月28日,住广州市海珠区。委托代理人:叶云飞,广东广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广州市泽安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甘灿迅,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陈晖,住广州市越秀区。被执行人:甘灿光,住广州市越秀区。申请执行人凤鸣与被执行人广州市泽安电子有限公司、陈晖、甘灿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穗越法民一初字第013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广州市泽安电子有限公司应清还借款97万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9780元,被执行人陈晖、甘灿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7月2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4年7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清偿义务。2014年8月2、4、5日,邮政部门分别以迁移新址不明及多班投递无人签收为由退信。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它财产情况,除被执行人陈晖名下广州市海珠区滨江东路的843号17E房一处房产外,查无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该房产已由他案查封或轮候查封。2015年7月28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实施执行措施通告》,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并限申请执行人在2015年8月3日前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否则,本案只能先予终结本次执行,但申请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提供。本院认为,经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展开调查取证工作,调查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穗越法执字第6294号的本次执行。在终结本次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并将有关证据材料及恢复执行申请书交至本院立案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倪晓韵审 判 员  陈 基代理审判员  冯嘉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欧冠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