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芗民初字第9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福建恒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郑仁和、漳州佰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芗民初字第928号原告福建恒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斌,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少杰,福建仁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仁和,男,汉族,1978年8月16日出生。被告漳州佰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景智,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恒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郑仁和、被告漳州佰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需另行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恒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4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陈雅云人民陪审员黄湘珍人民陪审员卢金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李艳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