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庐江执字第00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何晓伟与夏军、孔玉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结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庐江执字第00376号申请执行人:何晓伟,男,197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被执行人:夏军,男,1966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被执行人:孔玉萍,女,1966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2013)庐江民一初字第023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2月24日向被执行人夏军、孔玉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夏军的银行存款16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