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二终字第006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陈学兵因与被上诉人南阳盛世明珠实业有限公司为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学兵,南阳盛世明珠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二终字第006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学兵,男。委托代理人郭秀峰,河南雷雨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南阳盛世明珠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清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靳春城,河南育滨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学兵因与被上诉人南阳盛世明珠实业有限公司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宛城区人民法院(2014)宛民初字第18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宛城区人民法院(2014)宛民初字第185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宛城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审判长 屈云华审判员 王干祥审判员 王小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尹双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