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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贾塔商初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耿集支行与朱宝田、沙秀芹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耿集支行,朱宝田,沙秀芹,朱宝利,朱海林,朱华,朱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贾塔商初字第00003号原告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耿集支行,住所地徐州市贾汪区耿集办事处政府驻地。负责人耿以金,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另鹏,男,1987年6月1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051987********,汉族,该支行职工,住该行宿舍。被告朱宝田。被告沙秀芹。被告朱宝利。被告朱海林。被告朱华。被告朱超。原告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耿集支行(以下简称耿集支行)诉被告朱宝田、沙秀芹、朱宝利、朱海林、朱华、朱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耿集支行的委托代理人陈另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宝田、沙秀芹、朱宝利、朱海林、朱华、朱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耿集支行诉称,2013年3月15日,被告朱宝田因进原料需要资金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合同约定:还款日期为2014年3月14日,年利率为13.8%,逾期年利率为20.7%,由沙秀芹、朱宝利、朱海林、朱华、朱超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未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逾期利息。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按年利率13.8%计算的利息、按年利率20.7%计算的逾期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朱宝田、沙秀芹、朱宝利、朱海林、朱华、朱超未到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15日,被告耿集支行签订农户联保借款合同一份。约定:朱宝田向耿集支行借款200000元,还款日期为2014年3月14日,年利率13.8%,逾期年利率20.7%。沙秀芹、朱宝利、朱海林、朱华、朱超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在该农户联保借款合同上签署了姓名,保证期间为每一笔借款到期日后两年,担保范围为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等。借款合同签订后,耿集支行依约于2013年3月21日将200000元借款存入朱宝田在该行开设的账号为62×××15的银行账户,朱宝田在借款人实名领款登记簿上签字确认。借款期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未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逾期利息。上述事实,有2013年3月15日的农户联保借款合同、借款借据、朱宝田所签借款人实名领款登记簿及原告的庭审陈述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耿集支行与被告朱宝田、沙秀芹、朱宝利、朱海林、朱华、朱超签订的农户联保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耿集支行已按合同约定向朱宝田发放了贷款,借款人朱宝田应按约偿还借款本息,故原告要求被告朱宝田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沙秀芹、朱宝利、朱海林、朱华、朱超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保证期间为借款期满后两年,原告在保证期间内向五保证人主张权利,故五保证人应对此笔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朱宝田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朱宝田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耿集支行支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以200000元为本金,自2013年3月15日起至2014年3月14日止按年利率13.8%计算,自2014年3月15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0.7%计算)。二、被告沙秀芹、朱宝利、朱海林、朱华、朱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要求其他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486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随案款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绪浩审 判 员  马勇中人民陪审员  李培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