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和民一初字第027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陈海英与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辽宁省凌源监狱管理分局中心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海英,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辽宁省凌源监狱管理分局中心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一初字第02720号原告陈海英,女,汉族。被告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被告辽宁省凌源监狱管理分局中心医院。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海英诉被告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辽宁省凌源监狱管理分局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一)项、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雪杰撤诉处理。审判员 苑亚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红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