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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19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张延峰与张景涛、保定华澳起重设备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延峰,张景涛,保定华澳起重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966-1号原告张延峰。委托代理人韩晓军,河北弘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景涛。被告保定华澳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清苑县东吕乡东吕村。组织机构代码71831558-9。法定代表人张景涛,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张延峰诉被告张景涛、被告保定华澳起重设备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延峰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张景涛、被告保定华澳起重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并已提供了保定郄远商贸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保定市红阳大街69号门脸做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延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张景涛或被告保定华澳起重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孙宝哲审 判 员  宋爱云人民陪审员  宋琳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赵 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