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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横民初字第01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吕某某与胡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胡某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横民初字第01321号原告吕某某。被告胡某某。原告吕某某与被告胡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吕某某于向2015年8月19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某撤回起诉。预收案件受理费835元,实际收取35元,余800元退回原告。(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雷祥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