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泰靖民催字第00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泰兴市珊瑚建筑耐火材料厂、刘吉林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泰兴市珊瑚建筑耐火材料厂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泰靖民催字第0030号申请人泰兴市珊瑚建筑耐火材料厂,住所在泰兴市珊瑚镇顾堡村**组。投资人刘吉林,厂长。申请人泰兴市珊瑚建筑耐火材料厂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5月29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江苏靖江农商行清算中心于2015年2月3日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31400051/22027281、出票金额为5000元、出票人为江苏金诺炉辊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上海耐尔特种材料制造有限公司、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8月3日)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泰兴市珊瑚建筑耐火材料厂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丽云审 判 员  包海燕代理审判员  张玲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磊(本页无主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