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梁民初字第32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苑桂芹与王瑞生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苑桂芹,王瑞生,王淑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民初字第3257-1号原告:苑桂芹,被告:王瑞生。被告:王淑霞。本院在审理原告苑桂芹诉被告王瑞生、王淑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苑桂芹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王淑霞名下的轿车两辆,并提供案外人李某所有的小型轿车一辆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苑桂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王淑霞名下的轿车两辆。二、查封原告提供的担保财产李某所有的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继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 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