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淳执民字第1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方法水与徐早红、谢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淳执民字第1117号申请执行人:方法水。被执行人:徐早红。被执行人:谢琦。方法水与徐早红、谢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淳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3日作出的(2015)杭淳商初字第2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方法水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二被执行人徐早红、谢琦下落不明,现未能查找到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二被执行人至今尚欠申请执行人方法水案款150000元及利息。另二被执行人尚应承担诉讼费1710元、执行费2428元。申请执行人亦未能举证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同意本院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淳安县人民法院(2015)杭淳执民字第1117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詹鹏飞审判员 吴文胜审判员 吕贤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凌红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