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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高民二终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华坪县中心镇炭山坪煤矿与华坪县中心镇民政煤矿采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华坪县中心镇炭山坪煤矿,华坪县中心镇民政煤矿

案由

采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高民二终字第25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华坪县中心镇炭山坪煤矿。住所地:华坪县中心镇河西炭山坪。法定代表人宋高明,该矿投资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华坪县中心镇民政煤矿。住所地:华坪县中心镇楠木七村。法定代表人王贤富,该矿投资人。上诉人华坪县中心镇炭山坪煤矿因与被上诉人华坪县中心镇民政煤矿采矿权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丽中民一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原审法院于2015年2月11日向上诉人华坪县中心镇炭山坪煤矿送达了预交诉讼费通知书,指定其在收到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但上诉人华坪县中心镇炭山坪煤矿至今仍未预交本案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华坪县中心镇炭山坪煤矿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建华审 判 员  孙少波代理审判员  万子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赵小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