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郓民初字第17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苏本增与郓城华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本增,郓城华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郓民初字第1755号原告苏本增(反诉被告),居民。被告郓城华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反诉原告),住所地:郓城县金河路西段169号。法定代表人:苏红军,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本增(反诉被告)与被告郓城华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反诉原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本增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反诉原告郓城华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本院认为,原告苏本增、反诉原告郓城华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本增撤回起诉。准许反诉原告郓城华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反诉。原告苏本增的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本增负担。反诉原告郓城华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反诉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反诉原告郓城华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虹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XX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