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门包民初字第00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原告邓国斌与被告施海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国斌,施海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门包民初字第00591号原告邓国斌。被告施海东。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邓国斌与被告施海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邓国斌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国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国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邓国斌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吴晓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丽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