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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门包民初字第00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原告邓国斌与被告施海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国斌,施海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门包民初字第00591号原告邓国斌。被告施海东。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邓国斌与被告施海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邓国斌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国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国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邓国斌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吴晓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丽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