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万执字第2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安支行与康辉、肖小北、刘德家、黄明生借款合同纠纷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安支行,康辉,肖小北,刘德家,黄明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万执字第217-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安支行。负责人晏勇开,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罗竟炫,系该行营业部三农经理。被执行人康辉,男。被执行人肖小北,男。被执行人刘德家,男。被执行人黄明生,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万民二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肖小北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安支行账户上的存款,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梁义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