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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恭民执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李冬秀与鲁乙铄特殊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恭城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冬秀,鲁乙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恭民执字第85号申请执行人李冬秀,干部。被执行人鲁乙铄,个体户。本院在执行李冬秀申请执行鲁乙铄关于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恭民初字第2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李冬秀于年月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先后到金融、国土、房管、车管、工商等部门进行调查,被执行人均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哲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恭民初字第2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伟审判员 秦品钦审判员 梁锦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胡 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