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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蒲执字第003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徐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蒲执字第00344号申请执行人徐XX,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镇XX村X组。被执行人李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镇XX村X组。徐XX与李XX离婚纠纷一案,蒲城县人民法院(2014)蒲民初字第006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确认执行标的为87045元,夫妻共同财产格力挂式空调一台、HAIER冰箱一台、清华同方电脑一台。经执行,被执行人亲属已代被执行人将夫妻共同财产格力挂式空调一台、HAIER冰箱一台、清华同方电脑一台履行完毕,应付款项未能实现。现查明,被执行人外出打工,下落不明,家中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或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蒲城县人民法院(2014)蒲民初字第006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百顺审判员  梁润恒审判员  王军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范正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