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烟商初字第1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州支行与金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方泰循环金业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州支行,金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方泰循环金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票据追索权纠纷,票据追索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烟商初字第134-1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州支行。住所地:莱州市古城街88号。负责人:卢金盛,行长。被告:金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青山西路118号。法定代表人:朱要文,董事长。被告:山东方泰循环金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州市银海工业区。法定代表人:何昌明,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州支行诉被告金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方泰循环金业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州支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山东方泰循环金业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2372740.25元或查封被告山东方泰循环金业股份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州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山东方泰循环金业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2372740.25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转让、抵押或作其他处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建梅审 判 员 张 敏人民陪审员 张宜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范子寒 关注公众号“”